一家外商驻华机构近日向媒体抱怨:他们收到了由不同单位在不同城市主办、但展会名称和展览模式都基本相同的两份招展邀请,这让他们满腹狐疑,搞不准孰真孰假。更可笑的是,在确认复函中,两家主办单位都坚称自己是“原创”,并遣责对方克隆了自己的“展会创意”,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最终,外商决定放弃参展,以避免卷入双方所谓的“知识产权”纠纷而损伤自己的品牌形象。
且不说展会创意受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但知识产权问题确实在会展领域存在已久。近年来,时常有中国企业在国际展会上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或在国内展会上受到境外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官员的调查,导致一些国外的展会不欢迎中国企业参展,国外的企业也不敢到中国来参展。这种现象引起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去年3月1日,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共同出台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随后,商务部还牵头实施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蓝天会展行动”。但从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展会的“蓝天”显然还需得到进一步净化。
展会知识产权包括展会名称和展品两个部分。该办法的出台有效遏制了展览中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参展企业权益并为打击展品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忽略了会展业内人士更为关注的展会名称、展会标识的权利保护问题。在专业人士看来,骗展、冒用品牌展会名称,恶意仿冒、抄袭展会的题目和内容等,是一种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一些会展公司尽管对自己的展览会名称、会标进行了注册,但对于有些人冒用主办单位名义招展,或冒用展会创意和名称在异地举办同类展览会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即使诉诸法律,收效也不大。
还有一些参展企业反映,即便在展厅内发生权利纠纷,现场维权亦存在诸多难点。譬如,去年的北京国际车展上,就出现了厂商间关于车型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纠纷,由于双方都握有专利,谁有权、谁无效,现场执法人员一时难以定论,展会结束,参展企业各自撤离,投诉事件也就不了了之。而在展会现场的偷拍行为,同样令一些参展商头疼不已。对此多数展览会主办单位也承认,他们有责任审查参展企业的资质,也有义务告知参展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在现场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但对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难以完全到位,如果企业一味寄希望于现场执法保护则未免天真。
该办法的推出弥补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空缺,然而会展“蓝天”依然蒙灰,也反映出仅靠此办法一剂良药难以祛除百病。一方面,该办法本身只能算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虽有“法”名,却无“律”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未能完全法制化;另一方面,办法本身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诸多局限。办法出台以后,参展商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投诉较之原来踊跃很多,这当然是好事。但如果处理效率无法同步跟进,那伤害的将是广大参展商对于主管部门的信任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然而以当前全国每年成百上千的展会数量,如果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恐怕很难应付。
毛泽东说过,“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有效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仅凭一纸办法、只靠展会主办单位的监督及参展企业举证、维权是不够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缩影,要想解决展会上的侵权问题,还需要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共同关注和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来源:中国会展